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35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2樓被告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訴訟於94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被告均未到庭。隨後於94年12月28日上午11時,本院收發室收受被告答辯狀(稱就相關款項有與原告所委外之催收公司達成和解,加計訴訟費用分期償還,所以原告不應另行訴訟等語),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由原告就此提出說明之必要(隨裁定檢送被告答辯狀,原告應先行查明陳報)。另被告應於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所稱和解之對象為原告委外公司而非原告,原告如有不同意見,亦得當庭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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