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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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78號、100年度執字第3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文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4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52號、99年度訴字第1789號及100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99年度聲字第3953號裁定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附表:受刑人黃文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04.17│99.02.06│99.0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05號│偵字第682號│偵字第6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52│99年度訴字第1789│99年度訴字第178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07.30│99.08.13│99.08.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52│99年度訴字第1789│99年度訴字第1789││判決││號│號│號││├────┼────────┼────────┼────────┤││判決│99.08.23│99.09.06│99.09.06│││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9986號│執字第10577號│執字第10577號││備註│(編號1、2、3定│(編號1、2、3定│(編號1、2、3定│││應執行刑1年4月)│應執行刑1年4月)│應執行刑1年4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6.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19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0.02.22│││├───┼────┼────────┼────────┼────────┤││法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5││││判決││號││││├────┼────────┼────────┼────────┤││判決│100.03.21│││││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870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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