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1640號),本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古航海地圖DEVICEMARK(MAP)」商標商品共壹佰陸拾件,及皮件目錄壹佰零伍本、包裝紙袋柒拾捌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甲○○於本院對犯罪事實自白,扣案仿冒「古航海地圖DEVICEMARK(MAP)」商標商品共160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又扣案皮件目錄105本、包裝紙袋78個,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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