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林添全
楊鄞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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