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美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艾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024,109元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陳報狀所提出之事證,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前揭金額究為兩造間之贈與或借款,故無法確認兩造間是否存有債權關係。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