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盛翔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薪資、為休假代金、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中提撥退休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重複請求,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依前開條文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