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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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趙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生意因經營不善,積欠有龐大債務,負債超過資產已無法繼續經營,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請准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及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可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況。至於停止支付,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債務人只要停止支付,即推定不能清償。次按「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82條第1項第1、2款、第95條第1項第1至3款、第2項、第97條、第108條及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參照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趙俊傑自陳其名下之資產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8
筆,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此部分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656萬1900元。而參酌聲請人趙俊傑陳報其所積欠債務目前約為3441萬3000元,有其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趙俊傑之負債確已超過資產甚多,且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其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予認定。
㈡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條已定有明文。又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而設定之動產抵押權者,亦應包括於前開所謂抵押權範圍之內。查,聲請人趙俊傑名下雖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8筆,其估計價值合計有1656萬1900元,惟其中編號1、3之不動產分別經元大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趙俊壽 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360萬元及500萬元,其中編號4、5之不動產分別經華南商業銀行中租迪和公司及趙俊壽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480萬元及500萬元,其中編號6之不動產分別經台中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及趙俊壽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744萬元、480萬元及500萬元,合計3364萬元,參以聲請人趙俊傑自陳其於台中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台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債權額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依序為消費借貸及擔保債權794萬4000元、消費借貸20萬4000元、擔保債權19萬4000元、擔保債權1127萬5000元、擔保債權738萬6000元、擔保債權254萬5000元、擔保債權60萬5000元、擔保債權149萬元,此外,聲請人趙俊傑亦自陳其名下尚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2016年份賓士汽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2007年份本田汽車,惟皆有設定動產抵押之借款依序為220萬元及57萬元,又雖附表一編號2、8所示建物並未設定抵押權,然其價值合計僅12萬900元,且上開債權額若再加計遲延之利息、違約金,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不動產及汽車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顯已無殘值,自難予以計入,是聲請人趙俊傑目前可資成為破產財團之資產則僅有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建物,然其價值僅12萬900元。
㈢又依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第128條規定,債務人如經法
院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目,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趙俊傑已具狀 陳明 其107、108年之收入總額為4萬6366元,而該兩年內必要支出為每月3萬5937元,並無依法須扶養之人。且聲請人趙俊傑目前並無現金或存款,及其名下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數1046股,為集中保管證券帳戶證券,業經拍賣所得案款為2萬3951元,此有聲請人趙俊傑之陳明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考。又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本件破產程序如以需時2年計算,並以聲請人趙俊傑提出之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之70%即2萬5000元估算聲請人趙俊傑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至少為60萬元(計算式:25000元×12月×2年=600000元),以聲請人趙俊傑上開財產狀況,恐已不足以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之費用。再者,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承辨法官斟酌案情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時間長短、分配是否適當為根據,審酌而核定之。如以109年1月1日起之最低基本工資每月2萬3800元計算,聲請人趙俊傑在2年之破產期間應支付之財團費用至少為57萬1200元(計算式:23800×12×2=571200)。是依聲請人趙俊傑前揭所陳報之現有財產,顯不足支應財團費用(含破產人及家屬生活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及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分配所生之費用),更何況尚有其他財團債務。是如宣告聲請人趙俊傑破產,將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更無法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而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難認有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趙俊傑聲請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附表一:趙俊傑名下財產┌─┬──┬────────────┬──────┬────────────────┐│編│種類│權利內容│財產價值│備註││號│││(新臺幣)││├─┼──┼────────────┼──────┼────────────────┤│1│建物│臺中市○○區○○段120建│2,720,000元│①元大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號。面積209.59平方公尺。│(拍定金額)│擔保總債權3,000,000元。││││(含附屬建物)││②台中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3,600,000元。││││││③趙俊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5,000,000元。││││││(假扣押登記)│├─┼──┼────────────┼──────┼────────────────┤│2│建物│臺中市○○區○○段203建│120,000元│無設定抵押權││││號。面積12.83平方公尺。│(拍定金額)│(查封登記)││││(未辦保存登記建物)│││││││││├─┼──┼────────────┼──────┼────────────────┤│3│土地│臺中市○○區○○段947-2│2,496,000元│①元大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地號。面積93平方公尺。│(拍定金額)│擔保總債權3,000,000元。││││(編號1、2建物基地)││②台中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3,600,000元。││││││③趙俊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5,000,000元。││││││(假扣押登記)│├─┼──┼────────────┼──────┼────────────────┤│4│建物│臺中市○○區○○段135建│2,800,000元│①華南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號。面積224.25平方公尺。│(拍定金額)│擔保總債權5,000,000元。││││(含附屬建物)││②中租迪和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4,800,000元。││││││③趙俊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5,000,000元。││││││(假扣押登記)│││││││├─┼──┼────────────┼──────┼────────────────┤│5│土地│臺中市○○區○○段991-9│2,081,000元│①華南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地號。面積113平方公尺。│(拍定金額)│擔保總債權5,000,000元。││││(編號4建物坐落基地)││②中租迪和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4,800,000元。││││││③趙俊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5,000,000元。││││││(假扣押登記)│├─┼──┼────────────┼──────┼────────────────┤│6│土地│臺中市○○區○○段807│6,306,000元│①台中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地號。面積2000平方公尺。│(房地現值金│擔保總債權7,440,000元。│││││額)│②三信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4,800,000元。││││││③趙俊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債權5,000,000元。││││││(假扣押登記)│├─┼──┼────────────┼──────┼────────────────┤│7│土地│臺中市○○區○○段990地│38,000元│無設定抵押權││││號。面積40平方公尺。│(房地現值金│(假扣押登記)││││(權利範圍1/4)│額)││││││││││││││││││││├─┼──┼────────────┼──────┼────────────────┤│8│建物│臺中市大安區西安里楊柳莊│900元│││││1號(權利範圍1/4)│(房地現值金││││││額)││├─┼──┼────────────┼──────┼────────────────┤│9│汽車│本田牌、車牌號碼0000-00││和潤公司設定動產抵押、金額855,00││││││0元│││││││├─┼──┼────────────┼──────┼────────────────┤│10│汽車│MERCEDES-BENZ牌、車牌號││合迪公司設定動產抵押、金額4,400,││││碼APD-1899││000元│││││││├─┴──┼────────────┼──────┼────────────────┤│合計││16,561,900元││└────┴────────────┴──────┴────────────────┘附表二:趙俊傑之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額(新臺幣)│├──┼───────────┼─────────┼────────┤│1│台中商業銀行│消費借貸、擔保債權│7,944,000元│├──┼───────────┼─────────┼────────┤│2│美商花旗銀行│消費借貸│204,000元│├──┼───────────┼─────────┼────────┤│3│臺灣銀行│擔保債權│194,000元│├──┼───────────┼─────────┼────────┤│4│華南商業銀行│擔保債權│11,275,000元│├──┼───────────┼─────────┼────────┤│5│三信商業銀行│擔保債權│7,386,000元│├──┼───────────┼─────────┼────────┤│6│元大商業銀行│擔保債權│2,545,000元│├──┼───────────┼─────────┼────────┤│7│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擔保債權│605,000元│├──┼───────────┼─────────┼────────┤│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擔保債權│1,490,000元│├──┼───────────┼─────────┼────────┤│9│(2603-QN)│車貸│570,000元│├──┼───────────┼─────────┼────────┤│10│合迪公司(APD-1899)│車貸│2,200,000元│├──┴───────────┼─────────┼────────┤│合計││34,4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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