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TKUMCHONDUMRONG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TKUMCHONDUMRONG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94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附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月3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894公克),有該院105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而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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