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 林芮羽 相對人 蘇鴻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鴻安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蘇鴻安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家事聲請調解暨起訴狀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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