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高梓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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