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非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依亭 代理人 蘇莘茹 相對人 陳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送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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