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許經綸 被告 王懷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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