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凱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凱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凱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17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