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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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告 蔣定國 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闗美玉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