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王琁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壹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