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4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4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考試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七號
聲請人甲○○原姓名右聲請人因考試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一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考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一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一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仍難謂合法;又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業如前述,則其聲明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亦不適法,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林茂權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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