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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