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交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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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六六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嘉監五違駕字第七○五三二五一三號)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駕駛RU-八一八八號自小客車,行經嘉義縣鹿草外環道,義竹往水上方向,綠燈右轉遭三百五十公尺外交警攔下,指稱因其目視該方向為綠燈,因認異議人紅燈右轉,然該路段正進行施工,對面紅綠燈故障,本向燈號至轉彎處,尚有四十公尺,黃燈秒差四秒,駛至警員位置當然燈號已轉綠,警員顯係以主觀之推論,而認異議人違規,為此,聲請撤銷原裁決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反第五十三條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一項第三款亦著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駕駛RU-八一八八號自小客車,行經嘉義縣鹿草外環道紅燈右轉,遭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鹿草分駐所值勤警員發現後攔車取締,並當場以嘉縣警交違字第五三二五一三號通知單舉發闖紅燈交通違規等情,業據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嘉水警一字第一七五八二號函及嘉義區監理所移送書載明無訛,又本件違規係經由值勤警察當場查獲舉發,此有由異議人簽名之通知單可憑,而異議人既自承確有駕車行經該處,且該處設有紅綠燈號誌等語,則其闖紅燈右轉後為警查獲之事實,已甚為明確,況依常理,值勤警員與異議人間又無任何怨隙,實無誣陷之理,從而,嘉義區監理所依首揭規定而為裁決,尚無違誤,異議人前開所述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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