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惠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惠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彭惠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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