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人 高明昌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六號),聲請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又非常上訴之提起權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並無聲請權。本件聲請人高明昌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李英勇法官黃仁松法官周政達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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