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秩字第145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陳佑豪
李威鋒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9月20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80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佑豪、李威鋒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佑豪、李威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8月11日凌晨0時許。
(二)地點:彰化縣○○市○○○路○○○號(省錢KTV)
(三)行為:陳佑豪、李威鋒於上揭地點為友人 邱雅淳 慶生,期間因在場友人 吳進德蘇品弘 因歌唱被切歌而起糾紛,陳佑豪於勸架時遭吳進德推擠,友人 洪浩 見狀不滿,亦與吳進德有口角,李威鋒趨前勸架,陳佑豪誤以為李威鋒係欲幫助吳進德,陳佑豪與李威鋒遂於上揭時地互毆(2人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一)被移送人陳佑豪、李威鋒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洪浩、 林韋成 、吳進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3張。
(四)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聚眾鬥毆現場制制紀錄表1份。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陳佑豪、李威鋒2人於夜間在上揭KTV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出手互毆,已足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是核被移送人2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2款之規定。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妨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非輕,渠等出手互相鬥毆無助解決問題,反可能引發更嚴重之對立與仇視,實屬不該,並考量其等各人之違反法規範動機、目的、手段、鬥毆過程、所生危害、生活狀況、行為後態度,且被害人即被移送人2人均表明不提出告訴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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