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842號
原   告 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巽
被   告  蕭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 主張伊 於民國102年1月12日因作業疏失致
轉帳匯款23,225元予被告,被告迄今尚欠6,000元未返還原
告,而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
縣○○鄉○○路○○○○巷○○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屏東縣上開地區
,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
此外,兩造間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應有誤會,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長慶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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