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711號
聲 請 人  郭劉淑惠
       洪嘉苑
上 一 人       號
代 理 人  陳滿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經當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如判決附圖
所示面積嗣經測量發現不符,並希冀於判決主文加載「分割
後」等語,然此非屬誤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之錯誤,且已影
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並無由予以更正。從而,聲
請人前揭聲請,於法無據,本院實礙難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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