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岳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岳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全聯副麗中心」更正為「全聯福利中心」;證據欄第3行所載「警察大隊數林分隊」更正為「警察大隊樹林分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而不慎與由 劉子源 駕駛於其前方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顯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忻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4808號被告蔡岳昇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岳昇自民國107年7月25日14時25分許起至同日14時55分許止,在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之某全聯副麗中心門市內飲用數量不詳之啤酒後,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7時35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並由三峽交流道上國道3號公路往北上方向行駛,欲前往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某公司,其於同日18時28分許行駛至新北市○○區○道○號公路北向36公里處時,因車流量大,前方車輛停等,蔡岳昇因不勝酒力失控追撞由劉子源駕駛於其前方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9時18分許對蔡岳昇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0.45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蔡岳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子源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數林分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現場相片9張、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等在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岳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駕駛汽車上路,所行經之道路為國道,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經過之期間長、距離遠,自其起駛至查獲時之期間長達1小時有餘,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猶高達每公升0.45毫克,且因不勝酒力追撞前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而產生實害之行為危險性等一切情事,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9日
檢察官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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