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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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智婷被告何騏紘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智婷因被告何騏紘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該法院將被告釋放,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復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無著,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刑保字第2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
1月14日嘉檢珍三107執助788字第1089001198號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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