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臺北光復
郵局臺北第36支局第547號存證信函及如附件債權讓與聲明書所
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
年7月28日,將對於相對人之一切債權合法讓與第三人長鑫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第三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又於民國95年7月28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
與聲明書各一件可證,聲請人於96年8月31日以上開存證信
函及債權讓與聲明書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送達,惟因相對人
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情。業據提出公告報紙、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存證信函
及信封回執、債權讓與聲明書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