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零玖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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