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零玖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