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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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晏賓
林憲同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裁定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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