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F0~T40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97.02.19│士林地檢97│士│97年度訴字│97.10.28│最│98年度台上│98.06.25│士林地│││一級毒│10月││年度毒偵字│林│第578號││高│字第3590號││檢98年│││品│││第815號│地│││法│││度執字│││││││院│││院│││第3293│││││││││││││號(高│││││││││││││等法院│││││││││││││程序駁│││││││││││││回)│├───┼───┼────┼─────┼─────┼─┼─────┼─────┼─┼─────┼─────┼───┤│2│施用第│有期徒刑│97.08.26│彰化地檢97│彰│98年度訴字│98.03.05│最│98年度台上│98.06.25│彰化地│││一級毒│1年││年度毒偵字│化│第141號││高│字第3534號││檢98年│││品│││第4580號│地│││法│││度執字│││││││院│││院│││第4245│││││││││││││號(中│││││││││││││高分院│││││││││││││程序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