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告 劉嘉祥 被告 葉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被告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784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金額為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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