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學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學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學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75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04日│104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29285號│字第4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85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05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01月30日│104年03月0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85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050│││判決│││號│││├────┼──────────┼──────────┼──────────┤││判決│104年03月04日│104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本件已易科罰金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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