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30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泰瓏 被告 游宜婷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塏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塏盟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偕訴外人 陳明賢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以國內信用狀額度及其循環動用期限內開發國內信用狀,並在各該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承兌受益人所開之匯票,或就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之即期匯票、或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並經原告承兌之遠期匯票申請墊款兌付之方示,向原告借貸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2年8月19日起至103年
8月19日止,借款利率則按原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605%計算,債務人須按月攤還借款本息,如未依約給付,經原告催告仍不給付者,即視為全部到期,暨逾期6個月以內未清償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未清償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原告如已將借款債務轉為催收款項,自轉列為催收款項之日起,依前開利率加年利率1%計算遲延利率,違約金並改按遲延利率計算。塏盟公司自103年4月18日起未依約給付本金5,219,380元之借款利息,及自103年5月18日起未依約給付本金579,933元之借款利息,原告已於10
3年6月4日發函催告塏盟公司、陳明賢及被告應於同年月
9日前給付積欠之利息,惟均未獲置理,原告遂於103年6月13日將債務人積欠之本金合計5,799,313元(計算式:5,219,380元+579,933元=5,799,313元)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3年7月4日轉列催收款項。依兩造間約定之103年7月4日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為1.39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605%,借款利息之年利率為3%(計算式:1.395+1.605%=3%),又自10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遲延利息之年利率應為4%(計算式:1.395%+1.605%+1%=4%),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99,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
書、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催繳通知書、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6、9、12、13頁),堪信屬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在卷可稽(第4頁、第4頁背面),塏盟公司既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本息,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99,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58,42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順│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序│(新臺幣)├────────┬──┼─────────┬───┤│││計算期間│年率│計算期間│年率│├─┼──────┼────────┼──┼─────────┼───┤│1│5,219,380元│自103年4月19日起│3%│自103年5月20日起至│0.3%││││至103年7月3日止││103年7月3日止││││├────────┼──┼─────────┼───┤│││││自103年7月4日起至│0.4%││││自103年7月4日起│4%│103年11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自103年11月20日起│0.8%││││││至清償日止││├─┼──────┼────────┼──┼─────────┼───┤│2│579,933元│自103年5月19日起│3%│自103年6月13日起至│0.3%││││至103年7月3日止││103年7月3日止││││├────────┼──┼─────────┼───┤│││││自103年7月4日起至│0.4%││││自103年7月4日起│4%│103年12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自103年12月13日起│0.8%││││││至清償日止││├─┼──────┼────────┼──┼─────────┼───┤│合│5,799,313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