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有本院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2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因另案在監在押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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