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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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