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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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7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