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被害人甲女皮包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7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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