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0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87號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吳汶
高美菱
李瑞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文豪 被告 李富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先後經原告等人於刑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未到場與被告進行訴訟上和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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