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臺南白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被告 李建學
李禮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聲請遷讓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其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故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716,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年房屋稅繳款書可證(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13號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7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1345,700元14,304,100元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1345,700元14,304,100元3建物標示房屋課稅現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街00○00號之房屋108,600元108,600元價額合計(新臺幣):28,71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