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郭秋菊 附民被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8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