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富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09、6957、7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富宇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李富宇涉嫌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的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以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雖然承認犯罪,但本案被告吸收之資金達新臺幣3億,且可能面臨較重的刑罰,所以本院認為仍然存在逃亡國外的風險,為了確保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以及判決確定後的執行,本院認為有從本案移送本院審理的當日起,限制他出境、出海的必要。
二、本裁定的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三、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