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6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冠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宏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冠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