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約退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告丁○○
丙○○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被告白京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約退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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