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甲○○
乙○○庚○○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玲子 律師相對人丙○○
戊○○辛○○丁○○壬○○己○○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27,581元。因依兩造各占有部分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一┌─────────────┬─────────────┬──────────┐│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2781元││├─────────────┼─────────────┼──────────┤│鑑定費│14800元││├─────────────┼─────────────┼──────────┤│共計│27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