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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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於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高雪琴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查:
⑴、被告丁○○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其中所犯刑
法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刑法修正後之詐欺罪,均反覆實施,即有修正前及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被告丁○○與丙○○、戊○○及共犯 陳慶樺 、王榮隆等人覓得人頭向各銀行詐欺貸款之金額在數千萬元之譜,被告等人之犯行嚴重侵蝕國家金融機構財務之健全,並殃及全民,以金融重建基金打消金融機構財務上之呆帳,侵害之法益嚴重,核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自96年9月20日起實施羈押,又分別於96年12月20日、97年2月20日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⑵、被告乙○○、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被告乙○○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又於97年3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被告甲○○於97年1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今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丁○○、乙○○、甲○○犯嫌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現階段本院依職權查察證據之結果,發現被告丁○○等人之詐騙集團已詐欺各銀行共數千萬元以上,可見羈押之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諭知被告丁○○、甲○○、乙○○分別自97年4月20日、97年4月14日、97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心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