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呂金銅 非訟代理人 呂翊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5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