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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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呂金銅 非訟代理人 呂翊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5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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