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林美琴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被告 張映晨 (原名: 張雁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且指定民國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被告於110年4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及繕本。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0年3月8日行言詞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並定110年3月22日上午11時宣判。嗣被告於110年3月18日向本院要求再開辯論。因被告未曾就本件為任何實體陳述或主張,本院乃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另命被告提出答辯狀,並指定後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應遵期到庭。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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