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4號原告 曾莉盈 訴訟代理人 李沛淳
胡盛齡 被告 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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