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號上訴人 陳傳福 被上訴人 張誠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