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清理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被上訴人 吳錦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理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98,53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25,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