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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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7號聲請人 黃明智 相對人 蕭寳珍 關係人 蕭金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蕭寳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蕭寳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卓千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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